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簡稱 IPO ),指企業透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人發行股票,募集企業發展所需資金的過程。很多公司都會透過類似的方法來籌措資金,以發展公司業務。
而大部分的公開發行股票,透過投資銀行承銷而進入市場,銀行以折扣價向發行公司購買股票,再以約定的價格出售。當有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票時,則需要以抽籤的形式分配,又稱為「抽新股」( 通常認購的投資人都期望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 )。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其優點為募集資金、流通性好、樹立名聲、回報個人與風險投資的投入;缺點則成本過高 ( 可能高達 20% )、公司必須符合證交所規定、管理層壓力、失去對公司的控制。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參與者在上市工作中的角色
參與者 |
主要工作 |
公司及其董事 | 準備及修訂盈利和現金流量預測、批准招股書、簽署承銷協議、法人說明會 |
保薦人 | 安排時間表、協調顧問工作、准備招股書草稿和上市申請、建議股票定價 |
申報會計師 | 完成審計業務、准備會計師報告、複核盈利及營運資金預測 |
物業評估師 | 完成公司不動產淨值調查及物業評估報告 |
公司律師 | 安排公司重組、複核相關法律確認書、確定承銷協議 |
保薦人律師 | 考慮公司組織結構、審核招股書、編製承銷協議 |
證券交易所 | 審核上市申請和招股說明書、舉行聽證會 |
股票過戶登記處 | 擬製股票和還款支票、大量印製股票 |
印刷者和翻譯者 | 起草和翻譯上市材料、大量印刷上市文件 |
中小企業 IPO 發行基本要求
- 發行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經濟的原則,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和社會安全
- 主要承銷商協助發行人選擇發行方式,起草發行方案 ( 含發行費用預算表 )
- 股票發行前,主承銷商應負責在制定報刊上刊登發行公告。發行公告須載明發行方式、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
- 在發售期內,承銷商應在所有發售網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成效活動中出現重大問題時,主承銷商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 股票發行結束後,主承銷商應立即公佈發行結果,將發行情況反饋表傳真至中國證監會,以正式文件將發行情況總結報告、驗資報告、公證報告、申購配售磁碟報至中國證監會,並抄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證券按照成效協議約定的包銷或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 如果承銷商在承銷過程中違反有關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將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直至取消股票承銷資格
最近為激勵股市,財政部大放利多!原本出售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 IPO ) ,如果無法提出成本憑證,則無法適用證所稅長期持有的優惠。對此,財政部決定放寬,投資人只要證明股票持有 1 年以上,售股所得就能減半課稅。
財政部目前已完成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在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股票前提下,凡是 IPO、未上市櫃及興櫃股票,投資人就算提不出買進成本的證明,仍可適用長期持有優惠。
(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維基百科 ) ( 圖片翻攝自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