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時容易犯的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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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時容易犯的小錯誤

五月報稅季節來臨,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從 5 月 1 日開始,申報截止日為 6 月 1 日。現在可以先到財政部網站進行綜所稅試算,看大家的荷包會瘦多少 ?

 

大家在申報稅務的同時有沒有注意是否犯了哪些小錯誤呢 ? 國稅局現在整理了以往報稅時常見的錯誤類型,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遭剔除補稅。

 

表示,如果民眾在申報時發現有申報錯誤,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更正申報資料重新上傳即可,採人工申報者,可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辦理二次申報;但如果已經超過 6 月 1 日的報稅期限,不論採用何種申報方式,都必須以書面更正申報。
國稅局整理出來報稅時容易犯的錯誤包括: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誤將年滿 70 歲以上其他親屬 (如:叔、伯、舅等) 免稅額,誤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國稅局表示,年滿 70 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免稅額較高 ( 104 年度為 12 萬 7500 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 70 歲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 (叔、伯、舅等)僅適用一般免稅額 (104 年度為 8 萬 5000 元)。

 

104 年綜所稅免稅額、扣除額

 項目  型態  金額
 免稅額  未滿70歲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85,000
 年滿70歲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127,5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  $ 90,000
 有配偶  $ 180,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128,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128,000
 退職所得免稅額  一次領取  $ 175,000
 分期領取  $ 758,000
 資料來源:財政部

 

二、扶養親屬申報錯誤:誤報超過 20 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子女之免稅額。(如:將 21 歲補習中無正式學籍或失業列為扶養親屬) 國稅局表示,超過 20 歲之子女須為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才能列報扶養。

 

三、其他親屬申報錯誤:列報不符規定的其他親屬。(如:將未同居一家之甥、姪列為受扶養親屬)。國稅局表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 1123 條第 3 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須另檢附在學證明、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合併申報錯誤。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103 年 2 月結婚,102 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

 

五、未合併申報錯誤。國稅局指出,夫妻必須合併申報所得,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並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 V。

 

六、教育學費申報錯誤。國稅局指出,只有就讀大專以上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均不能申報扣除。

 

七、保險費申報錯誤。國稅局指出,人身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

 

八、捐贈申報錯誤。國稅局指出,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非屬捐贈性質,因此不能列報於捐贈扣除額。

 

九、房貸利息申報錯誤。國稅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必須符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一戶一屋為限,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 30 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最後提醒大家,綜所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可以試算兩種扣除額,選扣除較大、對自己較有利的方式申報。如果選定標準扣除額申報且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變更為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國稅局) (圖片翻攝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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